2015年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
——2015年5月19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卢苏萍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财政部核定我区发行新增地方债券额度57亿元,其中:一般债券50亿元,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券7亿元,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对201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进行调整。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将2015年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全口径收入、支出,分别由599.3亿元调整为649.3亿元;2015年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分别由55.9亿元调整为62.9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支出安排切合自治区实际,建议本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5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同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债券资金发行方案及时落实债券发行事宜,确保此次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债券管理机制,强化债券资金收支预算监督检查,严禁挪用、截留债券资金,确保债券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要积极开展债券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工作,努力提升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要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问题,加快推进地方政府性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建议自治区财政部门今后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预算调整初步方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