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 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 舒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财政部分配给我区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实行自发自还。按照财政部要求,此次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继续实行预算管理。为此,需要对201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进行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将2014年自治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全口径收入、支出,分别由525.9亿元调整为580.9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坚持了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安排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建议本次会议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2014年自治区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同时,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实施债券资金发行方案,及时落实债券发行事宜,保证此次债券发行工作顺利完成;要建立健全政府债券管理机制,强化债券资金收支预算监督检查,严禁挪用、截留债券资金,确保债券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要积极开展债券资金项目跟踪问效工作,努力提升债券资金使用效益。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