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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

  

 

编者按: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县乡人大换届工作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将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为了配合本次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编辑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请各位读者参考。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知识问答

 

1.什么是选举?

选举是指选民或代表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选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行为。

    2.选举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其适应范围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项规定,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选举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宪法是我国选举法制定的依据。选举法是规范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也必须依据宪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制定。

 4.什么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被提名推荐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候选人,并当选为代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

5.什么是选民?

选民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公民。我国的选民是指经登记确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年满18周岁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

6.选举原则有哪些?

我国的选举原则可包括:(1)选举权的普遍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差额选举原则;(5)无记名投票原则;(6)选举权保障原则。

7.什么是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内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广泛程度,即公民取得选举权的条件只要求为本国公民、已经成年、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也就是说,凡是成年的本国公民,只要没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都具有选举资格,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8.什么是选举权的平等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机会是相等的,每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票的价值相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人一票,票值相等原则。

9.什么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不通过任何中间人或中间组织而直接对被选举人进行选举的制度。间接选举是指选民首先选举选举人或选举团或其他代表机关,再由选举人或选举团或其他代表机关代表自己对被选举人进行选举的制度。

10.什么是差额选举原则?

等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应选出的代表数同提出的候选人数额相等,差额选举是指选举中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出的代表名额。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和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切实提高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从而更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

11.什么是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填写选票,投票人只填写自己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候选人的姓名,选票填写以后,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式。

12.什么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在我国选举制度中,为保障选举制度的民主性,使每个选民都能参加选举,自由地表达意愿,选举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了对选举人行使选举权的物质上、程序上和法律上的保障。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在选举中的贯彻实施,为我国公民依法实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13.如何保障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人大代表结构应当具有广泛性,这样才能加强代表和选民之间的联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在原有的保障妇女代表比例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人大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基层代表的规定。

关于基层代表。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所谓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主要指在一线从事工农业生产的工人、农民,以及在一线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知识分子。

关于妇女代表。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在换届选举中,为了保证妇女代表的比例逐步有所提高,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以及选民或者代表要多提出妇女代表候选人,特别是要提出优秀的妇女代表候选人。 

1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由谁来主持?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一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15.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

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所在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选举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选举结束时自行终止,下次换届选举时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新的选举委员会。

16.为什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同时是代表候选人?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17.如何做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推选任命工作? 

选举委员会一般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中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提出选举委员会成员人选建议名单,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程序任命产生。

18.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如何提出辞职?

如果有个别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的,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辞职的具体程序可以考虑,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的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辞职后是否要公告,法律没有规定,为保证选民的知情权,可以将这一情况告知选民。

19.选举委员会有哪些职责?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0.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是基数加人口数,并且不得超过选举法所规定的上限。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如下:(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3)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4)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0名。

在代表名额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代表名额所需人口数如下:(1)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2)直辖市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3)设区的市、自治州每2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每50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5)乡、民族乡、镇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

同时,选举法还规定,(1)人口不足5万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20名;(2)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0名。这是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对人口少的地方的代表名额作出的特殊规定。

21.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有何特别规定?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多和人口居住分散的地方,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有一定的照顾,经过法定程序,可以在基数加人口数确定的代表名额基础上,另加5%。

适应该规定的地方包括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以及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但不适用于自治州、市、市辖区以及镇。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指聚居的少数民族种类多,而不是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多。对于聚居的少数民族多人口居住分散的具体标准,可以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另行增加代表名额需要经过法定的决定程序:(1)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增加代表名额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2)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增加代表名额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乡、民族乡的代表名额,一般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但另行增加的代表名额,须由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22.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确定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原则上是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作出决定。具体程序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2)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的规定是为了对代表名额的确定进行监督。如果上级人大常委会发现代表名额的确定存在问题,有权予以纠正。

2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后可以变动吗?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即在选举法修改通过,重新规定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中,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依据新的规定重新确定。而对于确定的代表名额,以后的换届选举都要按照这个名额执行,不再重新确定。人口的自然变化也不影响代表名额。

但是,选举法也规定了可以依法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特殊情形,以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可以重新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法定情形:(1)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人口的变动较大的;(2)因为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的迁出或者迁入,人口的变动较大的。如果以上原因导致人口增加或者减少的幅度不大时,不需重新确定代表名额。如果只是行政区划的名称发生变化,面积和人口都没有变化,也不能重新确定代表名额。

24.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进行分配?

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指根据选举法所规定的权限和原则,将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

2010年的选举法修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要按照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对于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应当保证其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至少有1名代表。此外,有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散居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应当遵循少数民族选举的相关规定。

25.聚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何确定?

(1)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只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论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的多少,都应当保证其至少有1名代表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2)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到境内总人口数的30%以上,能够保证其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中有相当数量的本民族的代表,所以不需要照顾,否则反而会造成各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不平衡。(3)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民族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4)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为了保证其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低一些,但是不得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5)乡、县、市辖区、市等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26.散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如何确定?

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散居是相对于聚居而言,指人口居住比较分散,不能连成一片。和聚居一样,散居也是相对的,并且有一定人口数量的要求,必须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一定的比例。

27.什么是选区?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在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时所划分的区域,是组织选举、开展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同时也是当选者的主要活动区域。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28.选区与选举单位有什么不同?

选区与选举单位的不同主要在于,选举单位是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的单位,其人员构成仅限于本级人大代表,而不是一般的选民。所选出的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应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直接向选民负责。选区则是由选民组成的,在本选区参加投票选举的人都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应向选举他的选区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要直接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意见,并向选民报告工作,回答选民的询问。选民有权直接监督和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29.选区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目前在实践中,农村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比较多,城市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比较多,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有困难的,如属于退休居民、尚未就业、所属单位规模较小等情况,再按居住状况划分。

30.选区的大小如何确定?

选区的大小,即每个选区产生一名还是多名代表。一般而言,选区可分为单名选区和复名选区。单名选区又称单选区、小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只产生一名代表的选区。复名选区又称多名选区、大选区,是指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的选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因此,我国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实行复名选区制,即每一选区可以产生两名以上的代表,但有上限规定。

往届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大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在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大代表,可按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将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31.为什么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根据该规定,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划分选区时,不论该选区是城镇选区还是农村选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是指县、乡一级所辖的行政区域内,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所划分的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指每多少人选出一名代表,通过各选区的人口数除以该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数得出。大体相等是指人口数大体相等,而不是选民数大体相等。

实践中,一些区、县驻有大型企业、上级机关、高等院校、劳改农场等人口较多的单位,如果依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的原则划分选区,该地区的大部分代表将来自于上述单位,客观上这些代表与该地区的联系不够紧密,有些地方在划分选区时,分配给上述单位所在选区的代表名额往往较少,造成该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其他选区。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各地总结经验,按居住状况和按工作单位划分选区,进行合理安排。

32.合理划分选区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要便于县、乡同步换届选举工作的进行。第二,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候选人,要考虑选民与选区是否有较密切的联系。第三,要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接受监督。

       33.什么是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34.选民登记如何进行

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只要在第一次选举中对选区选民进行全面登记后,在以后的选举中,不再需要进行重复登记。每次选举前,在原选民名单的基础上进行“三增三减”,即增加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以及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同时减去死亡的、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迁出本选区的选民。

35.怎样计算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

    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是指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时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宪法规定行使选举权的法定年龄为年满18周岁。其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也就是选举委员会确定的选举日这一天年满18周岁。如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将出生日期换算成公历。

    36.如何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

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选举机构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各地可以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人口原则上是在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有条件的可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凡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37.人民解放军如何参加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的规定,人民解放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选区大小以每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规模确定。

38.各类开发区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各类开发区的选民登记,虽然开发区管委会是上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居住在各类开发区的选民应当参加所在县级人大换届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或工作单位划分选区时,也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

39.驻在乡镇的企事业单位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驻在乡、镇的不属于该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不参加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而只参加所在县的换届选举;驻在乡、镇的国营农场、生产单位最好参加乡、镇人大换届选举;愿意参加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的上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选举委员会可以商定参加。

40.生态移民人员如何进行选民登记?

生态移民人员,户口在原籍人在新迁入地的,在新迁入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人在原户籍地户口在新迁入地的,在原户籍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生态移民原籍地和新迁入地的选举机构相互联系,应当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确保生态移民人员的选民登记不错、不重、不漏

    41.华侨和台湾同胞如何参加县乡人大代表选举?

    如果华侨和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期间正好在国内投资兴业、就学、办学或者探亲的,参加现工作地、原籍地或者原居住地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可行的。

42.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还能否参加其他行政区域的选举?

选民在原选区参加直接选举后,因调离、搬迁、复员、退伍、大学生毕业、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人员,凡能确认选民资格的,可以参加新的行政区域的选举。

43.出国人员如何参选?

出国人员,包括中国驻外领事馆人员、援外人员以及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户所在地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本单位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举

44.离、退休人员如何参选?

离退休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并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如离退休人员在外地工作、住院医疗、随外地亲属生活的,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45.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师生如何参选?

本行政区域内在校的参选问题选举机构在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前首先要考虑选举日是否在假期。选举日不在假期的可在学校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如选举日在假期的应当参加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46.县级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如何参选?

县级直属机关领导人员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其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47.如何保障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选举权利?

被判处有期徒刑正在服刑的罪犯、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以在现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48.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利?

依照法律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为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政治权利,各地要严格掌握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的标准。凡属持续失去行为能力、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可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对于痴呆人员,凡属一般反应迟钝、能够表达意志行为的,应列入选民名单;无行为能力的,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49.怎样公布选民名单和发放选民证?

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选举委员会规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在公布选民名单时,可以不必发给选民证。

各地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核对,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纠正再次公布;在选举日前要对选民名单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出、迁入、死亡的,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原因选举日推迟时,要根据推迟时间补登年满18周岁的选民。

50.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选举法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在实际工作中,公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对选民登记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以保证选民登记准确无误,避免影响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51.如何提名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我国采取直接选举方式选举人大代表的,应按选区提名产生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自己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如候选人的个人经历、工作表现及议政能力等。代表候选人经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2.对代表候选人有何要求?

    为了使选出的人大代表真正能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积极参政议政,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当注意:一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选民。三是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优化代表结构。要保证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在代表中占有适当比例,妇女代表有适当数量。少数民族代表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保证。连任的人大代表要占有一定比例。四是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能够履行代表职务的素质和能力。在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对代表的要求。

    53.离、退休人员能否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已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可以被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54.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如何推荐代表候选人?

    根据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既可以联合提出代表候选人,也可以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践中,一般采取联合提名的办法,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经协商共同提出代表候选人。在直接选举中,一般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55.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56.选民如何提名代表候选人?

    直接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选区选民,但应是本行政区的选民。选举本选区以外的本行政区的选民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同一选民在两个选区同时当选代表候选人的,应确定其在一个选区当选。

    57.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做?

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代表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对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通报。

    58.不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怎么办?

    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果被推荐者不接受推荐,向推荐人或者选举委员会表示不愿意成为代表候选人时,选举委员会可做推荐者的工作,申明理由,推荐者一般情况下应尊重被推荐者的意见。如果推荐者同意撤回,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推荐者坚持要推荐,选举委员会仍应将被推荐者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选民说明被推荐者不同意当代表候选人,由选民在投票时作出选择。

    59.人大代表如何实行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我国选举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都要严格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实行差额选举。否则,依照法律规定,该选举结果无效。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中,每一选区一般只能选出1至3名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某选区要选代表3人,该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是4至6人。

    60.直接选举中如何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采取“三上三下”的办法,即首先由选举委员会将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汇总,经审查后予以公布(上),然后交选民小组讨论(下);其次,汇总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召开选民小组长或选民代表会议,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情况,并进行协商,缩小候选人范围(上);向选民介绍各选民小组讨论的情况和选民小组或选民代表会议协商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下);最后,将协商情况和选民对协商结果的意见上报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上),按选区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下)。

    61.公布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可否再提名新的代表候选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为保证选举的严肃性,第一轮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一般不应再提新的代表候选人。

    62.为什么在直接选举中要规定预选程序,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进行预选?

    在直接选举中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是指经过反复讨论协商,对正式代表候选人还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了正式代表候选人人数时,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预选可以参照正式选举的程序适当简化,但必须保证预选的公正、公平。

    63.介绍代表候选人有哪些形式?

    介绍代表候选人有三种形式,(1)由推荐人推荐时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所提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后,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2)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3)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64.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为了使选民对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更好地进行比较、选择,好中选优,选出满意的人选,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宣传介绍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一是必须如实宣传介绍,要以事实为依据,反对弄虚作假,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真正做到知名、知人、知情。二是介绍内容要充实,使选民了解到真实情况。三是要严格执行介绍主体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进行,不允许代表候选人单独开展自我宣传介绍等竞选活动。

    65.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时应当介绍哪些内容?

    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选举委员会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前,代表候选人要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介绍情况要详细,包括本人的工作情况、文化程度、工作能力、议政能力、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

    66.为什么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其目的是为了选民自由地行使选举的权利。如果不分场合,甚至在投票选举时也不停地宣传,就可能使得本来出于让选民了解情况的宣传介绍,变为左右选民投票行为的攻势,不仅会妨害选民真实意愿的表达,而且容易造成选举秩序的混乱。为此,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67.投票选举由谁主持?

    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68.投票选举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在选举日之前,需要做好投票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投票站和选举大会会场的布置,各种票箱的制作,选票的移送,确定发票处和写票处的位置等。

    69.直接选举是如何做好选票的发放?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用身份证还是选民证领取选票由选举委员会规定,通常是在选举日的工作时间内由选民凭身份证或选民证或者委托书分别领取选票,然后写票、投票。发放选票工作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并做好核实登记,防止错发、漏发、重发,保证准确无误。

    70.怎样确定选举日?

    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期,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选举年龄的截止日期。选举日的确定应根据换届选举工作的进展统筹安排,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确定选举日,还应考虑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活动,尽量避开农忙季节,选择生产间隙为宜。选举日一经确定,各选区必须遵守,并将选举日、投票站点等向选民公布。

    71.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哪几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选民投票的场所有三种: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其中设立投票站是最主要的形式,流动票箱是辅助形式。

    72.使用流动票箱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流动票箱只能向因患有疾病、居住特别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或者参加选举大会投票的人员开放;二是流动票箱一般应当有3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执行,其中2名监票人,事前由监票人验箱并加封上锁,选民写票、投票时不允许工作人员围观,更不允许工作人员代写、代投;三是流动票箱必须在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由监票人、计票人以及有关人员在场同时开箱,一并计票;四是对因特殊原因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投票的选民,需要选举委员会派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而投票的,其家属或者亲友应事先告知选举委员会统筹安排。

    73.选举人大代表时采用什么投票方式?

无记名投票也叫秘密投票,是指投票人在投票时,在选票上不注明自己的姓名,由自己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并由自己亲自投进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不得采用鼓掌通过或起立、举手、按电子表决器等表决形式。

    74.怎样做好选民票的服务工作,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为了尊重选民的民主权利,确保选民自由地、自主地表达自的意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就要坚持秘密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干涉,避免出现选举工作人员干扰选民写票的行为,如观看、暗示、指点、代写选票等不尊重或者违反选民的意见等。

    75.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委托他人代写选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委托人不具备填写选票的条件,如委托人是文盲或者是盲人以及其他不能书写的人;二是接受委托的人必须是委托人所信任的人,委托人可以委托自己的亲属、朋友、同事和任何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自己书写选票。因此,选举委员会要为委托人写票行使选举权提供帮助。

     76.选民投票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选民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投票时应当注意:(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者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投票纪律。(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楚应选名额;要按规定办法写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4)选民写票时,不应有不规范的写票行为,如进入写票处观看其他选民票,或者随便替其他选民票等。

    77.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以作出什么选择?

    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投票人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78.选举中如何正确地画票?

    投票人要按规定的画票符画票,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代表候选人名单旁的方格内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全部赞成,或者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者全部反对。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者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应超出差额数),可另选其他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对不投票的行为,法律没有明确限制,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

    79.选举时委托投票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选民在选举日因客观情况,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根据选举法规定,委托他人投票应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他人投票是选民在选举日不能亲自到场投票,其原因不包括使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文盲等代写票的人。(2)委托投票必须有委托书,口头委托无效。(3)被委托人必须是经过登记的选民,确认具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否则委托无效。(4)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5)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必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80.如何做好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工作?

    为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在组织选举前,要进行监票人、计票人的推选。根据选举法对监票人、计票人回避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和与代表候选人有其他亲属关系的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81.统计核算选票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投票结束后,在监票员的监督下,由计票人员当众开箱,对票箱内的选票清点核实,准确地计算候选人和另选人的票数,作出正式笔录,由监票、计票人员签字,作为确定选举是否有效的依据。应当注意:一是查验发出选票总数和收回选票总数,确认选举是否有效。二是确认每一张选票是否有效,超过应选名额的和全部辨认不清的选票全部作废;部分辨认不清的部分作废。三是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在一次选举中个人得票最高的不得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所有代表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得票数总和也不应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乘应选人数的积。

    82.如何确认选举有效?

    选举是否有效,要严格依据选举法的规定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计算选票时,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选举是否有效,由选举委员会确认公布。

83.如何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根据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一是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过半数选票的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二是如遇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既包括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满,也包括一个代表名额没有选出的情况;所有的候选人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半数时,也要进行另行选举。

    84.什么是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是指在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如果获得与会选民过半数选票,但因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就票数相等的部分代表候选人所进行的重新投票,以确定最终当选者。

    85.什么是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是指在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就不足的名额而进行的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另外,如有的非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在另行选举时,应当将其列入另行选举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86.再次选举与另行选举的区别是什么?

    其区别是:再次选举,再不考虑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当选问题,只要符合选举规定的选民参加投票,谁得票多谁当选;另行选举,是应选名额未选满,就不足名额进行另行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87.什么是代表资格审查?

    当选代表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资格审查是指对选举产生的代表人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如果确认代表资格有效,则应予以布,并发给代表证书。

    88.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候选人提名、正式候选人的确定是否采用了差额选举的办法,当选代表是否获得法定的当选票数,是否由得票多的当选,一个选区选出的代表是否超过了规定的应选代表名额,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当选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

    89.人大代表的资格由谁来审查确认?

    直接选举产生的乡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在此之前,选举委员会必须对各选区的选举结果进行核查,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县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前的常委会会议上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由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公布代表名单。对于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确认,并公布代表名单。   

    90.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是否须经原选区选民同意?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资格或者宣布个别代表当选无效,不须经过原选区选民同意。

    9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能否因代表有违法行为撤销其代表资格?

    代表资格审查,主要是审查选举中各个环节是否符合选举法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确认代表资格有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表当选资格无效。因此,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不能因代表违法而撤销其代表资格。如因违法行为而不适宜当代表的,可以由原选区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罢免。

    92.为什么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

    一是公民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违反了选举法平等的原则,与选举法、代表法关于“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规定相矛盾。二是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或者间接选举出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必须反映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和要求,一人兼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当两地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利于切实代表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利益。三是我国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责任重大,身兼“两地代表”无法保证代表依法履职。

    93.如产生“两地代表”应如何处理?

    为防止产生“两地代表”,要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在其他地方已当选代表的情况,以便选举组织依法处理,也使选民了解情况,慎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对于已经当选的“两地代表”,要按照代表法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由代表本人提出辞去其中一个职务。如果代表拒不辞职的,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原选区可以启动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94.人大代表有哪些权利?

    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第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第二,依法联合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第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第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第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95.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人大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第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第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第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第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96.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何特点?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职务是一种国家职务,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执行职务。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性要求,所以,当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能无所作为,其特点:一是代表的权利以其代表身份为前提;二是法律规定代表的权利,是为了代表有效行使职权,执行公务;三是代表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法律明文规定,并且代表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97.代表为什么必须按时出席人大会议?

    第一,代表出席人大会议是开好大会的前提。如果出席会议人数达不到法定要求,会议就不能召开。第二,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会议是代表行使职权的前提。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行使的权利,都是建立在出席会议的基础上的。第三,代表只有出席会议才能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如果代表无故不出席会议,所放弃的不单单是代表个人的权利,而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98.代表对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的作用是什么?

    一是通过审议发现新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有关报告和议案提供智力支持。二是通过审议形成集体意见,为表决提供基础。三是反映、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反映社情民意,也帮助社会了解、认识报告和议案提供引导。四是展示代表对报告、议案的整体态度,是赞同拥护还是反对弃权,为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请表决提供依据。

    99.代表如何行使好审议权?

第一,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充分尊重,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而不应消极、搪塞。对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在修改完善有关报告、议案时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要积极研究落实。第二,人大代表应树立权力主体的观念,以高度的法律责任感,切实有效地行使审议权。人大代表的审议,绝不是一种普通的言论表达行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议题发表审议意见。第三,要遵守议事规则,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应当遵守议事程序,要围绕会议议题,实事求是,敢于发表意见,同时要符合发言时间、次数的规定。

    100.代表如何联名提出议案?

    依照法律规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一是提出议案应当属于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对于不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而属于同级“一府两院”或其他层级人大、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提出。二是提出议案应当合于法定人数和时间。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同时代表联名提出议案要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以前提出。三是提出议案应符合法定形式。代表法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还应当尽量以一事一案提出,不要把几个问题放在一个议案中提出。

101.代表如何行使选举权?

依照法律规定,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产生,并实行差额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次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102.代表如何行使表决权?

    第一,要积极参加会议。通过法律、决定、决议等,进行选举,一律实行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所以,代表不出席会议、弃权、不按表决器等,实际后果都影响到表决结果。第二,要在充分反映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胸怀全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考虑、处理问题。第三,表决权应由本人亲自行使。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表决权不能委托其他代表行使。

    103.为什么要赋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仅是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反映民意、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形式,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有关机关、组织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也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互沟通、了解情况、促进工作的过程。

104.代表的知情权有哪些?   

知情权是指代表为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有了解、获得、知悉国家和本地区经济社会运行、发展情况,有关的法律、政策信息,以及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情况的权利。代表行使知情权的方式,包括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汇报,询问和质询,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形式。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主动向人大代表提供有关情况。

    105.代表执行职务的各项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人大代表要履行好法定职责,需要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以保证其不受非法干涉,方便、有效地开展活动,履行职责。为此,宪法和法律专门规定,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对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各项保障,主要包括:言论自由特殊保护、人身特殊保护、执行职务的特殊保障、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等。

    106.代表为什么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是人大代表的首要义务。第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公民的义务。人大代表在日常生活和各项工作中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作为公民的义务,是最基本的要求,不能因自己的特殊身份享有不应有的特权。第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依赖于人民对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服从,作为人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就应该模范地遵守和执行。第三,人大代表应当责无旁贷地带头宣传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做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

    107.代表为什么要保守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主要有: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作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应当严格地保守国家秘密,模范地遵守保密制度。

    108.代表为什么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是密切相关的,二者在本质上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既是履行代表职务,也是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出席人大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作准备,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个有机整体,缺少哪一部分,代表都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此,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要积极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109.代表如何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因此,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一是人大代表并不以担任人大代表为专门的职业,代表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也不因为担任人大代表从国家领取薪酬,各级人大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有便利的条件。二是代表通过各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同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走访或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了解民情。三是代表要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并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

    110.代表为什么要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

    一是通过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代表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重要途径。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备与履职相适应的法律等专业知识,具备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能力,不断增强代表履职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三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客观要求。人大代表不仅通过本职工作了解情况,反映民意,还要通过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了解其他领域的情况,为履职打下坚实的基础。

    111.代表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要求?

    一是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包括遵守纪律、讲究礼貌、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人大代表不仅要做好,更应当率先垂范,树立人大代表的威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二是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人大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得利用代表身份牟取个人利益,要做到公正无私,公私分明,不谋私利。三是勤勉尽责。人大代表应当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辜负人民群众的嘱托。

    112.代表享有言论自由保护权的含义是什么?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其适用范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主席团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应邀列席的人大常委会会议等。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应受到法律追究。人大代表的言论自由保护权应当受到尊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因此追究其刑事、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

    113.代表享有人身自由保护权的含义是什么?

代表的人身自由,是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首要条件。主要是防止有关机关和个人对代表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打击报复。第一,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涉嫌犯罪,需要予以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在人大会议期间,必须事先报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必须事先报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于现行犯,采取事后报告的制度。第二,有关机关如果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司法拘留等,也应经过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此外,对人大代表的司法决定,如免予起诉的决定等,也应通知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第三,关于审查许可申请的标准。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否符合许可的要求,并据此作出决定。第四,乡级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规定有所不同,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但不必经其批准或者许可。

人大代表享有人身自由特殊保护权,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114.法律对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时间规定有何种保障?

    代表法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的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因此,代表在上班时间,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代表个人可以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阻拦。

    115.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规定有何种物质保障?

    代表法规定,代表执行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1)交通费;(2)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包括住宿、用车、通讯等;(3)补贴,代表因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助。

    116.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能得到何种工资待遇上的保障?

    对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工资待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私人企业等,都应当按满勤、全勤对待,奖金、生活补贴、岗位津贴都不能受影响。如有关企业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应当减去代表活动期间的定额,但不减工资;无固定工资的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可根据当地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以及代表个人的经济状况、执行代表职务的工作量,以本级财政能力等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拨款给予适当的补贴。

    117.法律对代表开展活动给予何种经费上的保障?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国家就应当对代表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从而调动人大代表履职的积极性,保障人大代表充分发挥作用。

    118.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在组织上给予何种保障?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除为代表活动经费和待遇上的保障外,还要负责代表视察中的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就地持证视察、协助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代表联系选民提供场所、代表出席人大会议的保障等。(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要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服务保障。(3)交通部门也应在购票上给予方便,支持代表执行职务。(4)制发代表证。表明代表的身份,便于代表开展活动,执行职务。代表资格终止的,要及时收回代表证。

    119.法律对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规定给予何种特殊帮助和照顾?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和照顾。其一,这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对少数民族的照顾;其二,这是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协助;其三,这里所指的对少数民族给予语言文字与风俗习惯帮助和照顾的有关部门,对代表执行职务负有安排、组织及协助的部门;其四,有关部门对少数民族代表只是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120.各级人大常委会如何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

    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同本级人大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活动的参与。第一,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第二,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征求代表意见;第三,举行代表座谈会;第四,组织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第五,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第六,向代表及时印发有关资料;第七,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第八,向代表反馈视察、专题调研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情况。

121.代表履职学习活动如何开展?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履职学习由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计划地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有代表培训计划,积极推动和大力加强代表培训工作。

122.代表履职学习的内容有哪些?

代表履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当选人大代表之后,为了尽快能够履行代表职责,应尽快进入角色与状态,尽快熟悉履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如审议法案时的法律知识,审议财政预算方面的知识,履职所需的人大业务、程序方面的知识等。

123.拒绝履行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代表法规定:“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代表依照法律执行职务,有权要求有关机关、组织、个人给予协助,有关机关、组织、个人应履行义务,不得拒绝。对公务人员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124.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3)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5.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代表法规定:“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26.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

宪法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127.监督人大代表有哪些内容?

一是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二是代表应当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三是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的各项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和各项义务的履行情况,都是选民和选举单位监督的内容。看代表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是否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否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他们的询问,努力为人民服务;是否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负责地行使代表权利。

128.代表应当如何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集体行使权力,个人不能行使国家权力,个人不直接处理问题,也不能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处理和招投标活动。有的代表的本职工作与代表职务又有密切联系,关键是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但对自己了解的或者人民群众反映涉及司法部门或经济领域的问题,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反映的具体问题,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

129.选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罢免自己选出的人大代表?

罢免代表是选民监督代表最严厉的一种形式,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的信任,就可以罢免。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有代表未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罢免的理由可分为以下四种:(1)违法犯罪;(2)违反纪律;(3)道德上有瑕疵;(4)工作不称职。

130.如何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1)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联名一般应是一人领衔提议,其他人附属签名。(2)针对罢免要求的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3)县级人大常委会收到罢免要求和书面申辩意见后,应当将其印发原选区选民。(4)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5)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131.解放军选出的人大代表如何罢免?

人民解放选出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由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对于由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可以提出对由该级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该级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132.人大代表如何提出辞职?

首先,关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辞职,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其次,关于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的辞职,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133.如何把握代表辞职和罢免的界限?

从法理角度来说,对代表罢免还是接受辞职,都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决定。但从具体工作实际来看,地方人大在对代表采取罢免或接受辞职措施的,都是充分考虑到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意见。对代表而言,罢免是强制的、被动的,提出辞职则是自愿的、主动的。对代表罢免、辞职的界限把握,关键是看代表违法违纪的程度以及影响程度。

134.在什么情况下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有两种情形:(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如果代表所犯罪行较轻,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代表资格仍然有效,代表仍然可以执行代表职务。对于刑满释放后需要恢复代表身份的,应把握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代表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消失后,如果任期已经届满,又没有再次当选代表的,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二是代表在被羁押或者服刑期间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代表资格终止的,自然也无法恢复代表职务。

135.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代表资格的终止有八种情形:(1)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2)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4)被罢免的,其代表资格终止。(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终止。(6)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7)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8)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136.代表资格终止应当遵循何种程序?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于具备代表资格终止条件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并公告;对于具备代表资格终止条件的乡级人大代表,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确认,并公告。

137.如何补选因故出缺的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上一级出缺的人大代表。对出缺代表的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补选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不需要进行选民登记,只需重新核对选民名单;从公布选民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到选举日的时间,可以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既可以差额选举,又可以等额选举。

138.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所余名额能否按出缺处理?

如果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所余名额不属于缺额,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应当注意:(1)已经当选的代表,如果被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确认的,其所余名额不属于代表因故出缺的情况,所缺名额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2)补选人大代表时,换届后迁入本选区的选民、新满18周岁的选民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已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应当予以选民登记并公布,并都有权参加选举。

139.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是如何确定的?

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不设秘书长。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已经担任这些职务的,必须辞去其中一个。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设区的市、自治州19至41人,人口超过800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51人;县级15人至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县级不超过45人。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大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140.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如何提出?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法联名提名。省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30人以上,市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20人以上,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10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同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都必须列入候选人名单。

141.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是否可以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一般都是按选区或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地方组织法规定,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代表可以在不同代表团之间征集联名。

142.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如果代表在酝酿、讨论中依法联名向主席团提出了新的人选,主席团则应将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一并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并依法进行差额选举。为此,各地人大在大会的选举办法中不宜规定本次正职领导人的选举为等额选举。

143.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幅度是多少?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名额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可由本级人大依法在选举办法中加以规定。如果提名候选人数超过所规定的差额幅度的上限,则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选举。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144.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

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因为正副省长,正副县长不一定都是人大代表,所以,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乡、镇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乡、镇人大代表。

145.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2)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3)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一是认为有违纪违纪行为;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判定是否需要罢免,既要考虑情节,又要考虑后果。(4)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5)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146.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提出辞职有什么程序?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辞职后,报本级人大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147.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既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补选是因故出缺的名额,对换届选举时没有选够的应选名额进行选举,不属于补选,属于另行选举,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148.哪些行为是破坏选举的行为?

(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罢免代表要求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149.对破坏选举的行为应当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1)对尚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破坏选举行为的,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对当选的人员,一旦其当选被认定为是以破坏选举的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150.什么是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故意犯罪行为,构成该犯罪需满足以下犯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被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应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和故意。(4)犯罪的客观方面,破坏选举罪,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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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选工委 技术编辑: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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